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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玩笑,竟遭法院15天拘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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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 18:34:0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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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当事人称:一顿宴请后,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          新闻索引    2004年10月21日上午,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
- j) ^8 f/ l; k, G0 b5 e/ Q% J院法官在该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,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,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% i0 _6 ^) _0 S0 a" x0 S
从现场带走。据龚辉称,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、洗澡,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。    
; a! R* p; Z' O2 A% s. Y( {2005年2月5日,龚辉和另一名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。[当事人]    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       
  ~* f1 ]0 v' }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后,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。经有关部门申请后,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
( Z/ @" }2 s( V6 r2 G4 }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。就是在这一天,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:仅仅说了句玩笑话,自己! j6 y. q, D" n- k% C
就被关了7天。    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,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。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
8 b2 A0 f# _: x" ]/ c的遭遇。    2004年10月21日上午,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时,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,于是他也好奇地/ o- Y. _4 L& u4 J% B
凑了过去。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,他就说了句玩笑话:“沈惠萍,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
8 o3 m4 H" y0 }9 }' D顿就没事了。”话音刚落,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,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。随后,有四五个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,强行将# @, M7 u/ E6 Y6 A- b
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,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。龚辉母亲见状,急忙上来拉儿子,结果手被车门夹住,顿时鲜血直流。    
% T. L! }" q" {! [* Y7 O2 a! d看见母亲受伤,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。虽然如此,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,然后径直将龚辉
( `* ?+ y. `/ X- }# O1 x押回法院。到了法院后,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,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,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。    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当: k+ ~3 ^% m( c: G8 V
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。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,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,并让他让开。蔡春涛见
/ s7 y5 w- K) J0 X1 g状说道:“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?”两人争吵时,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,强行把他按倒在地,铐上手铐后被推进0 j  |" Y$ t8 n2 b7 @' O' u
警车。    蔡春涛的父亲蔡锦康、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,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。之后,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
& F1 U9 {! p# a) M% \+ b& h9 @车。    龚辉告诉记者,自己的外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,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。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
" @0 |) w0 C( C& `" d: }+ ]2 B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、洗澡,共计花了2000多元。随后,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。对方称确有此事,并说自己/ s- x; l8 h( I6 R/ H
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、洗澡的。    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,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6 ?4 z1 Z* G9 p
代缴了200元罚款,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。在执行拘留和罚款过程中,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。    
8 u/ A3 B5 v+ J1 B( O* J# c+ s此外,蔡春涛、蔡锦康、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,除了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外,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。    另外一名
1 {3 {9 A7 ~2 {9 a$ O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,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处罚。    [目击者]    法官执法方式太野1 F3 x0 J  i% i7 h4 i6 G
蛮        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采访了众多当天事件的目击村民,不少人认为法官当天的一些做法太野蛮,影响很不好。    
1 V* f0 e" R% ?" |3 e' I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,他告诉记者,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,此外还有三辆警车。正在田里干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
/ E! B( o; [2 s) k5 ~4 f么事情。当时,他和龚辉一起到沈惠萍家的院子附近围观。龚辉说了一句:“沈惠萍,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。”
# E* c. H9 o5 F随后,两人发生口头争执,一位法官就指着他说:“你说什么!”龚辉没有搭腔。后来龚辉又和法官发生口头争执,一名法官就
2 Q7 m  p2 c0 P5 l# z+ E上来把龚辉拉到了路口,随后又上来数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他按倒在地,给他上了一副手铐。龚辉不服,挣扎中法官又给他上了一
. v- D: p- j, r! |) u+ [副手铐。    金歧昌说,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,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。气急挣扎之余,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。后来,蔡春' Q5 P2 a1 b3 S. m! X
涛、沈鑫洪、蔡锦康、王春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。    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。她告诉记! _( I/ R" b$ |2 h) T
者,事发当天,她正在家里洗衣服,当时,法官要求将托儿所的小孩放走,并且把沈惠萍带走。群众就有人问:“为什么要
/ S' s$ v; D* |, J  e8 |) X放?”法官说:“沈惠萍办的是非法幼儿园。”听到这里,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,有的人说:这里价格便宜,别的幼
+ c* c: B; i. e2 m# W; f儿园价格高,小孩吃饭吃不饱。这时,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:“沈惠萍,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。”当时一名
" t8 r0 N1 {1 ]) g& D* b, C' u法官对龚辉说:“不要你说话,你退后一步。”后来她就看到法官将龚辉推到外边按在地上,把他铐了起来。    这时,法官又$ [* T' i5 P3 d% p* ^
对围观的蔡春涛说:“你到自己家去。”蔡春涛回了一句:“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,还要我退到哪里。”随后蔡春涛说:“你们
( H6 n2 U, X3 a" J1 V( p/ b这样做是不对的。”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:“你再说一声,就把你铐起来。”蔡春涛说:“你威胁我?”说完这一: E, v' r4 x& P9 R- @: Z/ y+ \
句,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。其嫂子沈鑫洪见状,上前阻止,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。蔡锦康看见沈鑫洪被铐,
5 t9 x- s, [* e* w2 k就出来问:“为啥,为啥?”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。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,就上前来阻止。结果王春! k. p4 \6 [1 ]
也被带上了警车。    陆永琴告诉记者,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,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,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。    
! _! Z# f- T" B! l此外,记者在采访调查时,许多村民一致表示: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,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,更没有村民辱; A  z. H6 T% \& X" H4 S: x
骂、殴打法院执行人员。    [法院]    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       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,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+ Y1 g! u7 `- g4 V( H. ]
院就此事进行采访,该院分管对外宣传的一位副院长接待了记者。    在2004年10月21日这次执行中,法院对于5人被拘能不能作0 f! ~/ v0 R& \
出一个合理的解释?为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?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?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,该副院长很快采取5 p2 `2 o6 p% T. @
了回避的态度。他只是告诉记者,寅阳镇寅中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,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
8 T; E/ X' V* l8 O4 w: m门负责处理此事。他还说,按照法律规定,执法人员当场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,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。    " T" s$ }# b: S- e( v
记者随后追问道:“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?”该副院长说,法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,比如遭到了殴打等,就属于特殊情
  ]7 E1 Y& @' h况。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,该副院长表示,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,如果属实,将会作出严肃处
7 R: h+ V. T/ |) x; B; _理。    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,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。    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# K! L; g2 T( W; [) B5 O8 F- {
事,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,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。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款票据后,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
% |; M% f2 b3 h9 [; D7 D一下,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。简短通话后,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,并离开办公室。    令人奇怪的是,5分钟后,
+ R2 y& x( u8 W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。    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,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者打来电话0 j1 j. Q' X9 _! h# @' f/ ^) r
称,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。    当天下午,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,目前该+ f1 V9 \, n' J( F( @# C1 f
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,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,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。    [律师]    当事人可申请国7 ^- T+ {  I7 W7 X2 c4 C
家赔偿        就此事,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。张律师认为,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
: Q$ d/ J( p5 I. o/ H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留、罚款等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规定。根据法律规定,只有以暴力、威胁! [' G& }4 k! n3 a+ w  P  g
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,才可处以罚款、拘留。但整个事件中,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
% \6 B1 U7 \$ r) r行为阻碍执法。此外,该事件中,对于本次事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,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。从这
/ E9 ?- ^& a( h- y) b; a; g% k几点就可以看出,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,已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第5项、第105条第一款和第- X; J1 @5 t' ?! J- s
三款,以及第209条的规定,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快报记者杨坤    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
3 [) t# n( e% {2 s  ?七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,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典,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- s: ]8 H* k# V1 _# l+ p  G
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,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该法规定: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
- {, _  e$ [2 `5 K权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,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。此外,该法还规定:人民法院在: z( Q4 u' |" f* Q
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过程中,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、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、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,造成
( w  S$ Q3 i7 J2 L损害的,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,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。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。    
( @; X) z& h: h7 j) ]% H; s6 u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
* K# `( B' b' f/ w(试行)》,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该规定指出:人民法院作出“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、罚款、财产保全、执行裁定、决定/ ^+ a6 \: U( R
的”等情形的判决、裁定、决定,属于依法确认,当事人可以根据该判决、裁定、决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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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发表于 2005 年 10 月 8 日 18:34:07 | 显示全部楼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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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句玩笑,竟遭法院15天拘留

  当事人称:一顿宴请后,拘留七天就被启东法院提前释放           新闻索引    2004年10月21日上午,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9 t7 ]% v9 F% p4 C
院法官在该市寅阳镇寅中村强制执行一宗违规开办幼儿园案时,因与围观群众发生口头纠纷,遂强行将龚辉等5名与案件无关人员. [  A* |+ ~3 `9 t( ^
从现场带走。据龚辉称,由于亲属通过关系请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吃饭、洗澡,自己被法院拘留7天后方才被提前释放。    
" z" f" O* G! }7 _, t2005年2月5日,龚辉和另一名当事人蔡春涛向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申请国家赔偿。[当事人]    被抓被放都莫名其妙        
9 }# `; C3 q2 w# O启东市寅阳镇某幼儿园教师沈惠萍退休后,违反国家规定在自己家里办起托儿所。经有关部门申请后,启东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
' m; X2 `( ^" l: W2 |10月21日上午对该托儿所强制执行关闭。就是在这一天,龚辉遇到了他有生以来最莫名其妙的一件事:仅仅说了句玩笑话,自己; K# }! C/ T; z3 l% Z
就被关了7天。    2005年4月20日一大早,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见到了当事人龚辉。这个朴实憨厚的庄稼汉向记者讲述他# ]. W7 U7 ~2 S6 Y* Q6 u
的遭遇。    2004年10月21日上午,启东市人民法院到沈惠萍家强制执行时,龚辉看见很多人围着沈家看热闹,于是他也好奇地( M6 ]7 z+ v* m& Q$ C
凑了过去。当他得知启东法院要对沈惠萍违规办的幼儿园强制执行时,他就说了句玩笑话:“沈惠萍,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
* t2 E/ _8 j  W$ F1 ~1 w) b$ {顿就没事了。”话音刚落,一名法官就和龚辉争执起来,并准备将其铐上警车。随后,有四五个法院工作人员上前帮忙,强行将5 d  D1 g0 f8 z
龚辉按倒在地并戴上手铐后,连拖带拉将其推进警车。龚辉母亲见状,急忙上来拉儿子,结果手被车门夹住,顿时鲜血直流。    " X7 q1 c! `! P/ N! m' V: s
看见母亲受伤,心急如焚的龚辉在挣扎中不小心将警车玻璃踢坏。虽然如此,法官还是将龚辉的母亲抬到一边,然后径直将龚辉
) u1 R) W3 u4 q7 I押回法院。到了法院后,龚辉在三名法官催促下,在一张纸上按了手印后,被法院处以15天拘留。    另一名申请国家赔偿的当- N; \+ l6 o) k+ E) D& y! d
事人蔡春涛是沈惠萍隔壁邻居。当天他站在自家的场地上看热闹时,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嫌他挡住了去路,并让他让开。蔡春涛见& g8 Q" Q" P: n' g1 r8 p, L
状说道:“站在自己院子里都不行吗?”两人争吵时,又有三四名法院工作人员冲上来,强行把他按倒在地,铐上手铐后被推进9 ~+ A# R* V) r* \/ e6 D
警车。    蔡春涛的父亲蔡锦康、嫂子沈鑫洪上前阻止,结果也被铐上了警车。之后,其哥哥王春也被法院工作人员带上了警
9 ^8 f0 @/ c3 w8 S车。    龚辉告诉记者,自己的外甥为了让他早日出来,托人找到了启东法院几名工作人员疏通关系。他说龚辉的外甥请他们在) U! w" O1 O0 k. x. i6 F, T
启东最豪华的温莎堡洗浴中心吃完饭、洗澡,共计花了2000多元。随后,记者电话联系龚辉的外甥。对方称确有此事,并说自己! e7 b% ^, ?$ ]& f' I" s
是通过某法院法官的亲戚请来几位法官吃饭、洗澡的。    除了踢坏车玻璃的400元赔偿款外,法院还让龚辉代替被执行人沈惠萍
" t1 H* D2 f  J( G; Z: B代缴了200元罚款,开具的票据为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。在执行拘留和罚款过程中,启东法院没有向龚辉开出任何处罚决定书。    
# k7 N! @" p. u3 a( k+ @此外,蔡春涛、蔡锦康、王春三人虽然都交了100元罚款,除了诉讼费收费专用票据外,他们均未收到处罚决定书。    另外一名
, E$ b; L" T$ _被拘人员沈鑫洪虽然收到了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书,但是当天却又莫名其妙被解除拘留处罚。    [目击者]    法官执法方式太野
% Z' z' ~  y9 B! c- v1 c蛮        记者在启东市寅阳镇寅中村采访了众多当天事件的目击村民,不少人认为法官当天的一些做法太野蛮,影响很不好。    4 _. H* F" e4 k5 A
村民金歧昌目击了事件的过程,他告诉记者,当天法院来了四辆汽车,此外还有三辆警车。正在田里干活的他就上来看发生了什
, b( n& J1 z0 P2 Y么事情。当时,他和龚辉一起到沈惠萍家的院子附近围观。龚辉说了一句:“沈惠萍,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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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来把龚辉拉到了路口,随后又上来数名法院工作人员将他按倒在地,给他上了一副手铐。龚辉不服,挣扎中法官又给他上了一
& w4 `" e% D1 R" K. r4 d+ d副手铐。    金歧昌说,龚辉在带上警车时候,他母亲手被车门压伤了。气急挣扎之余,龚辉把警车玻璃踢坏了。后来,蔡春* {0 r+ h0 R8 C( f
涛、沈鑫洪、蔡锦康、王春相继被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。    住沈惠萍家西面的村民陆永琴也目击了当天事情经过。她告诉记$ o: L; [9 W  H3 c
者,事发当天,她正在家里洗衣服,当时,法官要求将托儿所的小孩放走,并且把沈惠萍带走。群众就有人问:“为什么要5 a: |& o: x- W$ y
放?”法官说:“沈惠萍办的是非法幼儿园。”听到这里,群众就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起来,有的人说:这里价格便宜,别的幼4 _+ J  H1 p% p
儿园价格高,小孩吃饭吃不饱。这时,龚辉也开口说了句玩笑话:“沈惠萍,你请他们去启东宾馆吃一顿就没事了。”当时一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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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围观的蔡春涛说:“你到自己家去。”蔡春涛回了一句:“我已经在自己家里了,还要我退到哪里。”随后蔡春涛说:“你们$ }% p' T, G* H3 {2 q# z
这样做是不对的。”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气势汹汹地说:“你再说一声,就把你铐起来。”蔡春涛说:“你威胁我?”说完这一8 D8 z0 Y  P/ }
句,法官就把他铐了起来。其嫂子沈鑫洪见状,上前阻止,结果也被法院工作人员按倒在地铐了起来。蔡锦康看见沈鑫洪被铐,
6 Z% ^- L# e: k* m& d* Q* r4 R( J就出来问:“为啥,为啥?”结果话没说完就被铐了起来。正在一旁修车的王春见到媳妇和父亲被铐,就上前来阻止。结果王春
& r" f( W# H3 {- Y2 \- c也被带上了警车。    陆永琴告诉记者,当时围观群众有70多人,执法人员连铐几人后,村民都开始指责法官这样的做法不对。    " u0 y9 e8 k7 q+ \" Q
此外,记者在采访调查时,许多村民一致表示:虽然当时现场的围观群众很多,但没有出现阻挠执法的过激行为,更没有村民辱6 @' ^, d( k3 R" Z
骂、殴打法院执行人员。    [法院]    执法的都是优秀法官        2005年4月20日当天上午9时左右,记者来到了启东人民法
2 y/ ~2 C: F5 g- T$ ^! Z* r院就此事进行采访,该院分管对外宣传的一位副院长接待了记者。    在2004年10月21日这次执行中,法院对于5人被拘能不能作, l; D% W' ?! [4 R
出一个合理的解释?为何不开具处罚通知书?院方有没有对拘人事件作全面调查?对于记者提出一系列问题,该副院长很快采取
1 `  V! E7 A) z了回避的态度。他只是告诉记者,寅阳镇寅中村这个非法幼儿园执行很困难,所以后来院领导决定派出院里最优秀的执行法官专
5 Z" a0 Q: k) N8 ~门负责处理此事。他还说,按照法律规定,执法人员当场拘铐案外人必须要分管院长批准,当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边执法边汇报。    
# A+ v2 ?, ?! n, N记者随后追问道:“你所指特殊情况是什么?”该副院长说,法院的工作人员生命受到威胁,比如遭到了殴打等,就属于特殊情
4 V7 j+ x$ i1 n% V9 @7 k) J况。对于几名法院工作人员参与龚辉亲属的宴请活动一事,该副院长表示,他们将会对此进行调查,如果属实,将会作出严肃处* V$ Q  k: c8 {( o/ k1 ]0 y/ ^' [% ~
理。    当记者提出想采访某位参与宴请的法官时,遭到了该副院长的婉言拒绝。    对于法院应该向被处罚人出具何种票据一
( R5 Y) o# m# e, J. f事,该副院长很快告诉记者,当然应该是专门罚款票据。可当记者向该副院长出示当时被拘5人罚款票据后,该副院长先是迟疑了6 T7 y3 Y6 g/ ]& [
一下,随后拨了一个电话给财务。简短通话后,该副院长表示要向领导汇报一下,并离开办公室。    令人奇怪的是,5分钟后,* C% w3 c* K8 @; q
该副院长回办公室后表示他不能再接受记者采访。    在记者离开启东法院不到5分钟时间内,被拘当事人沈鑫洪给记者打来电话
/ j! @- r$ Z, I" Y称,启东法院某参与宴请的工作人员让镇上派出所领导去做当事人工作。    当天下午,记者在南通市中级法院了解到,目前该
( c* C9 Q' G* X+ {8 ]8 n' |案件卷宗已经由启东法院送交,但是还缺少一份启东法院对案件意见,因此是否立案还要等待。    [律师]    当事人可申请国
! G! H# z6 ?$ Y0 ^- Z2 }家赔偿        就此事,记者采访了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。张律师认为,启东法院在执行中对5名与违规幼儿园强制执0 V, Y; e( R$ B; _( v$ T- \0 q
行案无关人员所采取的拘留、罚款等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规定。根据法律规定,只有以暴力、威胁7 R/ Q1 P0 y0 }# D" P
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,才可处以罚款、拘留。但整个事件中,龚辉等被强制带走的5人并没有采取任何暴力/ h8 e. U/ r& @$ H; C3 x" I
行为阻碍执法。此外,该事件中,对于本次事件投诉人仅收到以诉讼费票据替代的罚款专用凭证,而又无任何处罚决定书。从这
6 c8 }/ ?. Q6 |: x几点就可以看出,法院在实施此次强制拘人时,已严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02条第5项、第105条第一款和第
4 F7 n7 E4 s7 q三款,以及第209条的规定,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。快报记者杨坤    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: n/ Q% V, [4 D3 V6 m6 S8 W
七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,作为我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典,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5 {5 v( Q; `5 k# P; u4 P6 _  L
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,在我国参与国际人权斗争中发挥了积极作用。该法规定: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
/ \+ A" R4 d% E  R& O2 |& m权侵犯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,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。此外,该法还规定:人民法院在
9 U( g8 I# u+ k& V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过程中,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、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、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,造成
4 U5 t/ g1 |* F9 p; h: m损害的,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,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。国家赔偿由该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。    1 n- ]. O! f8 ^9 N( m
2004年5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5次会议通过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
/ o) T8 f. c) c0 @) T$ `(试行)》,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该规定指出:人民法院作出“依法撤销违法司法拘留、罚款、财产保全、执行裁定、决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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